我國掌理犯罪被害補償業務的機關是檢察署組成的委員會,於必要情形下,可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的資料。 申請人若不服審議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在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申請人如果對於覆審委員會所作的決定不服,此時可以於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國掌理犯罪被害補償業務的機關是檢察署。受理補償的組織有2級,第1級為「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設於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第2級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設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審議(覆審)委員會均設置主任委員1人,委員6人到10人,由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的人士組成。委員會有相當獨立的調查權,於必要情形下,可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的資料,或是接受醫師診斷,並請有關機關或團體為必要的協助。
一般來說,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的決定,應該會在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做成補償決定。申請人若不服審議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在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申請人如果還是對於覆審委員會所作的決定不服,此時應該於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就一定可以拿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