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蘇先生因早年開立公司營運狀況不佳,為了公司能繼續營運,而向多家銀行貸款,後因公司慘澹收場,亦無法償還債務。近年來,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屢次致電催討欠款,蘇先生在律師的勸說下向法院聲請更生。
蘇先生患有慢性腎衰竭(尿毒症),須長期洗腎,身體虛弱,無法正常工作,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款8,200元,蘇先生的配偶任職於某工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3,000元,並兼職經營網路拍賣,每月營收約有15,000元至20,000元不等,本件劉先生的配偶同意擔任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履約保證人,用以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法院則據此認定蘇先生確有更生方案之還款能力。
債務人所陳報生活必要支出約5,700元,包含餐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蘇先生自行洗腎及就醫)、通訊費700元、醫療費用500元(因洗腎須自費購買一些物品,且須另外吃營養品以維持體力)、日用雜支500元等;此外關於房屋租金、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姪孫(債務人兄長女兒之子,委託蘇先生監護中)費用則均由配偶負擔。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皆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蘇先生將每月收入扣除上開生活必要支出後,再盡力撙節支出,願以每月為1期、每期3,000元之更生方案,清償72期共清償216,000元,將其收入所得扣除其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
本件審酌蘇先生現雖僅領有低收入補助,仍願盡力節省開銷,並有配偶為保證人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其更生條件合理、公允、可得履行。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