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更生方案認可與否的裁判見解

法院雖然裁定債務人可進入更生程序,但更生程序中最重要的即是更生方案的審查

債務人所提的更生方案若法院不認可,等於之前的努力都付之流水,所以提出更生方案中的每項金額都要謹慎小心。更生方案要先通過債權人會議可決後,再經過法院認可。若更生方案無履行的可能、債務人虛報債務等情事,法院可作成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但新法實施後,只要法官認為更生方案有盡力清償,應該要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如前面所述,更生的核心在於更生方案

 

法院是怎麼審核更生方案的,有了解的必要,以下為法院審查更生方案的裁判見解:

(一)子女扶養費用為因應子女成年而調整,更生方案未盡公允:

法院見解認為,債務人所提出的更生方案中,就子女扶養費的部分,並沒有隨著子女成年而作調整,子女年滿20歲成年後即有勞動能力,到時候債務人的扶養義務之經濟負擔因而減輕,則債務人的償還能力應該增加,而應該依照個案情況區分每個時期的清償金額,方為公允,而不能六年清償計畫的金額都維持一樣。

(二)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更生方案並不公允:

法院見解認為債務人所提的更生方案之清常成數過低,故認為更生方案有失公允。實際案例,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事聲字第64號裁定:「相對人所提更生方案之還款來源係由從事銷售彩券工作,並領有政府身心障礙補助金,每月所得平均約15,012元,此有債務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97年度彩券經銷商銷售證明、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憑,堪認相對人未來有固定收入來源,應有能力提出公允之還款方案,方能展現還款誠意,則相對人僅提出6 年清償期限之還款方案,且相對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為3,703 元,卻僅規劃每月還款3,240 元,致相對人僅清償76% 債務,尚難認相對人已盡最大努力之還款誠意,對債權人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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