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並未明文定義何謂「家事事件」,因此有學者從實質觀點切入,認為「家事事件」之概念可從以下幾點去瞭解:
(一)「家事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規定:
包括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涉及「家庭成員法律關係」、「兒童少年」或「精神衛生」之法規。
(二)「家事事件」所涉及之權利義務內容:
包括因親屬、配偶、婚約、同居、監護等關係之主體間,基於「身分或照料保護關係」所產生之「身分上請求」或「財產性請求」,或因此所衍生之照護、管理、安置等問題。
家事事件法是在民國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其後由司法院以命令決定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
家事事件之成因錯綜複雜,夾雜著感情、親情、甚至是利益等問題,當事人間常有好幾起官司,必須在住家與法院間往返奔波,例如夫妻離婚,即可能同時涉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離婚損害賠償」、「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問題。為妥適、迅速、整合地處理家事糾紛,我國特別制定家事事件法,增設專業審理庭、社工陪同、遠距視訊審理、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等制度,使現行法院可以結合社工、心理、輔導、精神醫學、調解等專業,更有效率地處理家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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