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文義來看:「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所以,從發生的原因來看,職災可以歸類:
一: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粉塵等」所引起的疾病或傷害。這裡的「就業場所」是廣義的範圍,包括工作現場及勞工工作上必要設置之場所。
二:為「作業活動」所引起者,是指因為執行職務所引起的,例如因搬運物品、機械操作、施工等等原因所引起的意外或是災害。
三:為「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者,比如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及因公出差、參加活動時之意外皆屬之。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本法第四項所稱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所以「通勤災害」是屬於「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者。
勞動基準法第21~29條【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