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的舊機車別亂撿,小心觸犯刑法

甲於夜間侵入某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取住戶乙之機車一輛,騎用數月後,棄置於市區路旁,適丙路過,見四處無人,即將車牽到機車行修理後,由知情之丁介紹,出售於知情之戊買受。甲、丙、丁、戊之刑責如何?

甲於夜間侵入某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取住戶乙之機車一輛,騎用數月後,棄置於市區路旁,適丙路過,見四處無人,即將車牽到機車行修理後,由知情之丁介紹,出售於知情之戊買受。甲、丙、丁、戊之刑責如何?茲依題旨解答甲、丙、丁、戊之刑責:

1. 甲之罪責
(1)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內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
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為侵入住居罪,今甲基於行竊故意進入他人住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
(2)甲於夜間侵入某公寓竊取機車一輛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按中華民國100年1月修法後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犯罪型態已不以夜間侵入者為限,故甲所犯若係在修法後,則核其所為應可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來討論是否成立加重竊盜罪。今甲基於加重竊盜故意而侵入現供人居住之公寓行竊,亦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對於機車為他人之物有認知仍執意竊取,係有加重竊盜故意,又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
(3)小結:核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又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與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屬於吸收關係僅論以加重竊盜罪,故甲僅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

2.之罪責:
(1)丙將甲竊取騎用後丟棄路旁之機車一輛牽到機車行修理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按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為侵占遺失物罪。今丙經過路旁見四下無人,而將該輛遭甲竊取而脫離本人持有之機車牽至機車行修理係有侵占遺失物之行為,而後丙又將該輛機車變賣,係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業對於自己侵占遺失物有認知並執意為之,係有侵占故意,又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核其所為該當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2)小結: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3.丁之罪責:
(1)丁明知丙侵占遺失物仍介紹其出賣於知情之戊買受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49條第2項媒介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為贓物罪,刑法第3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媒介,係指居間介紹或收受贓物者。今甲明知丙侵占遺失物,仍介紹其出賣於知情之戊買受,是以丁有居間介紹丙給戊,進而促成雙方交易贓物之行為,核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媒介贓物罪。
(2) 小結:丁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49條第2項媒介贓物罪。

4.之罪責:
(1)戊明知丁媒介贓物, 其竟仍買受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
如上開刑法第349條第2項規定:故買贓物者為贓物罪,今戊明知該標的物為贓物,其故買時亦明知其故買贓物仍執意為之,核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
(2) 小結: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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