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原則上不可以隨便解僱員工,依照勞基法第11條,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雇主才要預告可以解僱勞工: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如果沒上述原因,起訴訟就有勝訴的基礎。
一、要如何提出? 須有何相關證據嗎? 這最好先向勞工局申請協調,因為在協調後會有一份協調會議紀錄的然後再發存證信函做證據,而且勞工局也有請律師做免費地法律咨詢可以更詳細做判斷。
二、可提請何種訴訟? 若可勝訴就依自己目標選擇地?有給付薪資或工資、給付資遣費等兩種原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37條【救濟及申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