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市(縣)人,身分證字號○○○,茲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下: 一、不動產部份 (一)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配偶○○單獨全部繼承。 (二)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持分由長子○○〈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動產部份 (一)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三、本人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人:○○○(一定要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小提醒:自書遺囑只要符合法定程式(參考以上範例及以下注意事項),就是有效的遺囑,但如果財務關係較複雜,或擔心立好了遺囑,繼承人不願履行或遭隱匿,可請律師代筆遺囑(04-23756755)。連結:預立遺囑好處多
※注意事項:
A夫B妻育有C子,婚後A以其名義購買房屋乙棟,A退休後領月退俸6萬元,此外再無其他財產及收入。原本相當無事之家庭,因成年後之C不顧其母反對與D結婚而產生嫌隙,A愛子心切乃私自將僅有之房屋贈與C作為完成結婚登記之賀禮,豈料C於蜜月旅行時竟發生意外死亡,B痛失愛子乃憤而要求與A離婚。二人依法離婚後,B始發現房屋已非A所有,若B與D均未有任何財產,則B與D得主張何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