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情人拿鑰匙進家門,侵入住宅、竊盜與妨害秘密
A女與B男本為男女朋友,A女為方便B男進入自己家中,打了一把大門鑰匙給B。A與B後因錢糾紛分手。分手數月後,B男聽聞A女另結新歡,心中不是滋味,遂於晚間持鑰匙進入A女家中,想找A女理論,結果A女並不在家。B看見A女書桌上擺的手提電腦是自己借給A女使用卻一直沒歸還的電腦,桌上還有一台A女所有的數位相機。B男查看相機內容,盡是A女與新歡男友的合照。B看了照片,內心激動,遂將手提電腦與數位相機ㄧ倂帶走。試問,B觸犯何罪?
B所觸犯的罪名依其行為之順序,分別說明如下:
(一) 持鑰匙進入A女家中之行為: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侵入是指未得居住權人之同意,或違反居住權人之意思,而擅自進入他人住宅之行為。本題中,B雖是持A女給得鑰匙入內,但是依照社會一般通念,既然兩人已分手,除非A女友特別的表示B仍得持該鑰匙入屋,否則兩人之關係終結也代表A女已收回先前給B鑰匙所表彰的入屋同意,B之前開行為即為侵入。又,本罪所說的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法律授權之意。本案,B進A女的住宅,目的是要找其理論,欠缺社會相當性,不能認是具有正當理由,而B也沒有任何阻卻責任的事由,所以其會成立本罪。
(二) 查看相機內容之行為:雖然這是屬於搜索的行為,但刑法第307條規定之客體只限於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並不包括相機,所以B不會構成本罪。 A的相機內容不是屬於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所以不會成立刑法第315條的妨害書信祕密罪。A與新男友的合照亦非所謂的活動,亦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竊視他人祕密罪。
(三) 將手提電腦與數位相機ㄧ倂帶走之行為:這裡的手提電腦原本即為B所有,所以B並非竊取「他人之動產」,此部分不會成立竊盜罪。但是數位相機的部分,因為是屬於他人的動產,B擅自將其帶走為破壞他人支配持有而建立自己新的支配持有關係,其亦有竊盜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因此,這部分會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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