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至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一、若雇主不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給假,女性勞工該如何?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受雇者依前七條之規定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因為雇主並無法駁權,受雇者只要提出適當的證明文件證明確實無法出勤,雇主不得因受雇者未出勤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若違反上述規定,主管機關可依法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
二、當雇主違反時,勞工該如何救濟?
受雇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38-1條【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