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托嬰給家境貧寒的保母,言明假日抱回,但卻從此失去蹤影,不會成立有義務之消極遺棄罪,因為該嬰兒是屬於無自救力之人,而A女對於該嬰兒依照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
逃學少女A,浪跡地下風月場所,因一段愛情而產下一子。滿月,A女托嬰於家境貧寒的保母,請日夜照顧,並先付給薄酬。言明假日抱回,但卻從此失去蹤影。保母僅能提供嬰兒最廉價的餐食,並請求社工單位協助。一年後,警方在風月場所查獲A女。問A女的棄嬰行為是否有罪?
(一) A女托嬰給家境貧寒的保母,言明假日抱回,但卻從此失去蹤影,不會成立有義務之消極遺棄罪,因為該嬰兒是屬於無自救力之人,而A女對於該嬰兒依照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甲竟然不為該義務而將嬰兒留置在保母家,並從此消失無蹤,其行為實已該當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但是將嬰兒留置在保母家並不會使嬰兒有立即的危險,依照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所稱:「遺棄罪之成立,非必須置被害人於寥闃無人之地,亦非必須使被害人絕對無受第三者保護之希望,但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以遺棄之意思,不履行扶養義務時,罪即成立。」,因此,現實上保母雖只能提供嬰兒基本的養育或保護,仍不至於使該嬰兒有立即上的危險,但是只要A女以遺棄的意思,不履行扶養嬰兒的義務,就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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