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同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公司可於章程內明定員工可以分配得到之紅利成數,當公司決定將上述紅利轉作資本時,依各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是以現金支付,若是以發給新股的方式為之,即是所謂的「員工分紅入股」。
一、公司可分派股息與紅利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有分派股息紅利之先決條件,公司要填補虧損或是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才可分派股息及紅利。同條第2項亦有明訂,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二、紅利可以是新股或現金依同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公司可於章程內明定員工可以分配得到之紅利成數,當公司決定將上述紅利轉作資本時,依各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是以現金支付,若是以發給新股的方式為之,即是所謂的「員工分紅入股」。三、股息、紅利發送流程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必須要由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配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若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規定額者,則得以由已發行股票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是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董事會召集的制度與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