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arklaw.pixnet.net/blog/post/26728925 ◎定義: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導致死亡,外傷導致者除外。
◎判斷工作負荷三標準:
1. 長期工作過重:
(1)發病前1個月,加班超過92小時
(2)發病前2到6個月,月平均加班72小時
(3)發病前1到6個月,月平均加班超過37小時
2. 短期工作過重:
(1)發病前1天工作時間過長
(2)前1週常態性工時過長
(3)工作型態與負荷造成精神緊張
3. 異常事件:
(1)突發性極度緊張、驚嚇、恐懼等
(2)對身體造成突發或難以預測的強烈負荷
(3)急遽且顯著的環境變動
◎過勞門診
勞委會已協調9大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包括台大、林口長庚、北醫、中國、中山、彰基、成大、高醫、花蓮慈濟開設「過勞門診」。
資料來源:勞委會、自由時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大量解僱勞工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