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投標時未繳納保證金,投標是否有效?得標後未能如期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繳納保證金之效力:投標應繳納保證金而未照納者,其投標無效。又執行法院酌定保證金之目的,在防止應買人於拍定後拒不繳納價金,
(二)逾期不繳納價金之效果:
(1)拍定失其效力:拍定人逾期不繳納價金者,拍定失其效力,勿庸執行法院另為解除買賣之意思表示,因此拍定人免除其繳納價金之義務,亦喪失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地位。執行法院應依原拍賣之最低拍賣價額,另指定拍賣期日再拍賣。
(2)拍賣人賠償差額: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此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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