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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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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何謂債權人之聲明承受?聲明承受後可否撤回承受?
2011年04月07日
(一)債權人之聲明承受是指在進行拍賣程序中,債權人在符合特定原因時(如無人應買),可依強制執行法院所定底價,向執行法院表示願意承買的意思。
(二)債權人聲明承受,其聲明到達法院以後即發生承受的效力,不可撤回承受。若債權人置之不理,則法院會查明當初承受人有無須繳納差額者,有的話,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逾期不得再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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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法律規定哪些情形下哪些人有優先承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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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投標時未繳納保證金,投標是否有效?得標後未能如期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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