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目的,固在滿足債權人之債權。但法律為保障債務人之最低限度之生活、維持其生計、尊重其精神生活、或為防止災害之必要等,有禁止查封動產之規定。依強制行法第52條及第53條規定。
二、 債權人應如何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