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動產(汽車或錢)之強制執行

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查封在剝奪債務人對動產之處分權,以確保強制執行之財產。惟查封後必需經過換價,始能取得金錢,以清償債權人之金錢債權。

十五、如何對車輛進行強制執行?(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

  (一)車輛為動產,應依強制執行把有關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辦理,依該法第45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查封在剝奪債務人對動產之處分權,以確保強制執行之財產。惟查封後必需經過換價,始能取得金錢,以清償債權人之金錢債權。動產之換價方法有二,拍賣與變價,前者以公開競價之方式將動產拍賣,後者則不公開競價之方式,以市價任意出賣。
 
  (二) 對車輛之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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