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因此若大陸老婆跑回大陸不回來,先生可在台灣訴請履行同居之義務,惟依強制執行法「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判決是無法強制執行的,所以亦無法強執其回台,只能進一步以大陸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請離婚。
判決離婚中「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