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通過的條文,當初修法背景是鑑於原本舊條文規定,父母離婚,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才可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而實務上又對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採嚴格之認定,致使單親媽媽聯盟走向街頭,訴請要求子女變更姓氏之自主權。
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規定,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所以依現行法律,夫妻離異,未成年子女歸母親監護時,此時母親可依上揭規定,為子女之利益,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
協議離婚有何要注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