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和誹謗可請求民事賠償

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三法條請求損害賠償。

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1.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 民法第一八四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一九五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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