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自訴程序是限於「直接被害人」才能提起,但侮辱死者最並無「直接被害人」,如果該案往生者後代選擇用自訴程序去提侮辱死者罪的話,法院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為不受理:「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關於自訴的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因為死者已死,喪失權利能力,且犯罪者是在他已死之後才為侮辱行為,所以並無被害人。而縱使往生者的後代無法忍受,傷害了他們尊敬的往生者的尊嚴,但侮辱死者罪只是間接保護他們心目中往生者的尊嚴與操守,這是賦予他們有告訴權的目的。但自訴程序是限於「直接被害人」,該案並無「直接被害人」,如果該案往生者後代選擇用自訴程序去提侮辱死者罪的話,法院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為不受理:「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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