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社會勞動應注意以下5點。
1.履行社會勞動應依觀護人指定之期日、地點,並向指定之執行機關報到執行。
2.履行社會勞動應遵守勞動執行人員之命令,並於履行期間內完成指定之時數。
3.履行社會勞動時,有下列情形,得撤銷易服社會勞動: (1)經觀護人或勞動執行機構依法通知報到三次以尚未到者。 (2)執行勞動時有遲到早退之情形視同未履行,累積達三次以上者。 (3)拒絕被分配之工作,累積達三次以上。 (4)因飲酒或其他不當行為影響工作進行或勞動機構之管理,達三次以上。 (5)到場履行勞動時,對勞動機構之執行人員或其他勞動者,有言語侮辱、騷擾挑釁或肢體暴力之行為者。 (6)不得冒名頂替,如經發覺,亦得撤銷。 (7)明示不願履行勞動。
4.履行勞動期間之交通、膳食、安全、意外險之保險費用應自行負擔。如造成機構之損害,履行勞動義務者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5.未經檢察機關允許,不得更換執行機構。
刑法§41易科罰金的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