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執行社會勞動6小時得折抵1日之刑期,每日以8小時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每執行社會勞動6小時得折抵1日之刑期。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由執行機關(構)視勞動內容的需求彈性規定, 每日以8小時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
但若有特殊情形, 社會勞動人得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構)請假, 經執行機關(構)衡酌是否准許, 必要時與各地檢署承辦人聯繫, 但不計入勞動時數。
易科罰金可以代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