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報酬的勞動服務,於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作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1年以下之替代刑罰,屬於刑罰的一種易罰處分,其同樣具有處罰性質,但可兼顧執行者可能因無力繳納罰金而入監服刑,導致無法照顧家庭與切斷既有工作。
社會勞動是仿效歐美盛行已久的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s)制度。社區服務係要求犯罪人在社區(廣義)提供一定時數之工作與服務,用來回饋社區,補償社區因其犯罪所生的損害,替代入監執行。
社會勞動本於相同的理念, 對於非惡性重大、微罪、犯行較單純者, 以提供無償之勞動或服務, 做為刑罰之一種替代措施。
社會勞動在我國是一種新的制度, 自98年9月1日開始實施, 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由檢察官指揮執行, 觀護人及佐理員來執行, 由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檢察署申請, 經核准後, 需遵守相關規定配合執行。
什麼情形下可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