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的救濟,案件有告訴人者,得聲請再議,不服駁回可再聲請交付審判;無告訴人者則視有無職權再議之情況。緩起訴遭撤銷之救濟,被告得聲請再議。
一. 緩起訴之救濟:
(一)有告訴人:聲請再議,不服駁回可聲請交付審判。(第258條之1)
(二)無告訴人職權再議:
1.不起訴處分: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犯罪嫌疑不足。
2.緩起訴處分
二. 緩起訴撤銷之救濟:
被告聲請再議。(第256條之1)
刑訴§270 撤回起訴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