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隨時和解。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仲裁判斷書除了什麼情形,法院才會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