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縱使先行起訴,仍可以選擇改由仲裁方式解決紛爭。
可以。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雖已提起訴訟,若為了節省時間與金錢之浪費,可以選擇改由仲裁方式解決紛爭。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耕地租佃事件未經調解不得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