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契約租期填寫有誤,會影響契約效力嗎?簡單來說,會影響契約效力,但不見得會失效。
甲和乙本來所要簽訂租賃契約的日期為:「97年9月1日到97年12月31日止。」但是因為甲簽約時未仔細看契約內容,等到契約簽訂完畢,看到契約書上的租約日期為:「97年9月1號到97年11月30號。」此時這份租賃契約真正租期是何時?
依照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簡單來說,會影響契約效力,但不見得會失效。可以用這條來主張甲的真意是95年9月1日到97年「11」月30日。另外,如果租約內關於租賃期限有寫明「租期共一年」的字樣的話,會更好。總之,這是解釋方法的問題,只要講清楚就好。
民法第451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