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的案件未必就在得易科罰金的最輕本刑五年以下範圍,且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未必就符合得易科罰金的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經足以認定其犯罪,得因檢察官的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以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原則上做書面審理,以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為法院判決書基礎,但若有必要,則在處刑前訊問被告。所以簡易判決的案件未必就在得易科罰金的最輕本刑五年以下範圍,且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未必就符合得易科罰金的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41(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