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20歲羅姓男大生,涉嫌在網路冒用涉及性侵及虐童加害人的身分,大言不慚嗆說「法官對我真好,一審讓我馬上交保」,引起網有一陣撻伐,警方根據他留言的網路IP循線逮人,沒想到被逮後他竟說冒用留言的目的是「想讓大家更討厭這些人!」警方詢後依偽造文書罪嫌送辦。
(新聞摘自:自由時報)
網路通訊軟體是一個可供不特定多數人共聞共見的平台,民眾在上面發言要特別小心,除了不要隨意謾罵之外,冒用別人身分損及他人權益也會有民、刑事上的責任,不可不注意。
刑法上的文書
所謂「文書」,是指在有體物上,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且要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也就是文書須具有三個功能:穩固功能(內容穩固地載於有體物上)、保證功能(能夠辨識出製作者)、證明功能(能夠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
但隨科技普及,除了文字之外,符號、圖畫、錄音的使用也漸趨普遍,其重要性也不亞於一般文書,所以刑法另有設關於「準文書」的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的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一項)。而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的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的證明者,同樣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二項)。意即,只要能夠表達並證明一定之法律上重要事實的物件,即使是使用影像或聲音,甚至電子資訊的型態,都可能是刑法上的「文書」。
而行使偽造、變造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若假冒他人圖像、名稱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相關電磁、錄影、錄音紀錄可視為與傳統偽造紙本書類相同罪刑。
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偽造文書罪章之犯罪有一特性,大部分罪名均以「足生損害」為必要,用意是避免刑罰權過度行使,但可注意的是,法條規定「足生」損害而非「致生」損害,所以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佐以社會通常觀念認定是否通常此行為將生損害即可,例如小明因為好玩而用馬鈴薯刻「江戶川柯南」印章到處蓋,對公眾不會有任何影響,所以不會成立犯罪,本罪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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