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依我國現行法令,對導致離婚之事由,有過失的一方不得提起離婚之訴,只有沒有過失的一方可以提起。如果雙方都有過失,則僅有過失較少的一方可以提起。
王春桃約莫五十幾歲,皮膚黝黑,是長期從事戶外勞動工作留下的歲月痕跡。但堅毅的眼神下仍透露一絲的猶豫。95年夏天王春桃找楊律師討論要打離婚官司。事情是15年前(80年間)王春桃因受不了先生喝酒後就辱罵、毆打她,所以在某一天中午趁先生不在時,留下稚齡12歲的兒子,一個人獨自逃離家。往後為躲避先生找尋,大多寄住在朋友家中,一人工作養活自己。王春桃心想應該對這段有名無實的婚姻作個了斷,決定提起離婚訴訟。
否認辱罵、毆打王春桃,是王春桃拋家棄子,惡意拋棄,所以不得訴請離婚。
1、由於王春桃是早年離家,當時被打受傷既沒有驗傷證明,甚至那時都還沒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以也沒申請家暴令。所以只能從夫妻二人分居已10多年,婚姻已有難以繼續維持之正當理由訴請離婚。但此論點,在現行我國法令上還不夠充分,必須另尋突破點。
2、經由各種管道找到王春桃的兒子到庭作證(按王春桃的兒子自王春桃離家後,寄居在親戚家,由親戚扶養長大。到庭作證時已是年近三十歲的成年人)。王春桃的兒子作證證實,當年確實是父親毆打母親,導致母親受不了虐待才離家。
法官認為王春桃的先生毆打王春桃,導致王春桃離家,必須負起較大責任。但王春桃也非全然不用負責,因為其離家時,小孩還小,亦必須負責一部責任。依我國現行法令,對導致離婚之事由,有過失的一方不得提起離婚之訴,只有沒有過失的一方可以提起。如果雙方都有過失,則僅有過失較少的一方可以提起。步出法庭時,王女士和他的兒子並沒有交談,二人只是淡淡地互望一眼。或許,即使是骨肉之情,也禁不起時間的衝刷。
家事婚姻-訴請離婚,成立調解並爭取到為小孩主要照顧者及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