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呂美紅於95年年間某日騎機車回家途中,因陳姓男子開車載兒子趕公車時,違規把車子停在公車站十公尺內,還佔用部分機車道,兒子猛然開門下車,呂美紅閃避不及撞上,造成腦震盪、助骨骨折。呂美紅委託本所律師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請求。
| 案例事實 | |
|---|---|
| 委託人 | 呂美紅(化名/原告) |
| 案件結果 | 勝訴,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64萬元 |
| 受任律師 | 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
一、對造主張:
否認有過失,兒子開車門有事先看後面,是呂美紅自己一時緊張摔倒。陳姓男子主張平日有要兒子下車要從右邊下,已盡到監督責任。且呂美紅沒有工作,索賠金額太高,而且就醫紀錄中,有些是治療舊疾。
二、我方主張:
1、從現場勘驗可證明被告確實違規停車。
2、從擦撞痕跡可證,是被告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致呂美紅剎車不及撞上,故有過失。
3、被告認為確有督促其子從右邊下車,其證詞和兒子證詞有出入矛盾處,乃臨訟編造,不可採信。
4、請求金額並無過高之情事。
勝訴,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64萬元
法官認為被告犯後毫無悔意,還百般刁難呂美紅,判他和未成年的兒子,要賠償64萬餘元。刑事部分,陳姓男子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二月,兒子也被少年法庭裁定要接受假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