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多找錢,客人明知錢有多找卻未主動告訴店員仍收取之,是否成立詐欺罪?

詐欺罪有無可能以不作為之方式達成?試舉其例?客人向商家購買商品,店員於找錢時不小心多找,客人明知錢有多找卻未主動告訴店員仍收取之,是否成立詐欺罪?

詐欺罪有無可能以不作為之方式達成?試舉其例?

詐欺罪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就是行為人行使詐術,一般認為,如果詐術是靠著「不作為」而實施的,稱之為「不作為之詐欺」。不作為施行詐術,基本上就是一種消極的欺瞞行為,而要構成消極的欺瞞,前提是行為人有告知真實的義務,故「不作為詐欺罪之成立要件,除了主觀上應具備不法構成要件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外,客觀上並需有實施不作為詐欺的行為,亦即利用他人的錯誤,違反告知事實之義務,使他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或得不法利益。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曾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沒有對買受者告知,導致買受者因不知情而購買,則中古車商蓄意隱瞞、違反告知義務,而使買受者因陷於錯誤而購買之行為,已觸犯不作為詐欺罪。

店員多找錢,客人明知錢有多找卻未主動告訴店員仍收取之,是否成立詐欺罪?

本例(單純利用人錯誤之行為)是否成立不作為詐欺,有二種不同的見解,以下詳述之:

1. 肯定說:早期採肯定說者認為,有喚起對方注意義務之人,故意不喚起對方注意,即是消極利用他人錯誤之行為,以達到取財或得財產不法利益之目的,應視為以不作為的方式而施行詐欺行為。而晚近見解認為,應加入「告知義務」作為成立不作為詐欺之前提要件。該見解認為,利用他人錯誤之行為亦可成立詐欺,若行為人負有告知真實之義務,即可構成不作為之詐欺,此告知義務之根據可能為法律之規定、交易之習慣或誠信原則。對於店員多找的錢,客人明知錢多找卻仍收取,則客人已違反告知義務,此告知義務根據的是誠信原則,且客人利用店員之錯誤,而收取多找的錢,客人之行為即為不作為詐欺。 

2. 否定說:採否定說者有認為單純利用他人錯誤,並不成立詐欺,是因為該行為並未傳遞不實的資訊,自始沒有行使詐術。另有認為,要成立不作為犯的前提,行為人要有告知真實之義務,如果行為人只是利用他人既存的錯誤,而這個錯誤並不是由行為人所引起,則此種行為並非詐欺。如採取此見解,則客人未主動告知店員有多找錢的行為,並不會成立不作為詐欺,客人的不告知並不是詐術的行使,因為這個多找零錢的事實,不是客人傳遞錯誤訊息而製造出的,客人只是單純的利用店員已發生的錯誤,在交易上,客人亦無告知錯誤的義務,故不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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