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由立法院咨請  總統公布後施行。

目前國民教育階段實施教育實驗除教育基本法第13條規定外,在國民教育法中第4條第4項規定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原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4項規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此次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修正為「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此次修訂由黃委員志雄等、林委員淑芬等提案,主要係考量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部分內容頗為分歧,例如,在家自行教育者,有必須返校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者,有全然不必返校參加測驗者;申請條件、期程亦多所不同,因此提出修訂如上述條文,其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教育部表示,在本條文修正公布生效後,即將進行其子法之訂定工作,且將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多年來實施之問題併同檢討改進。

出處: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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