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因主管機關命醫院停業所生之聲請停止執行爭議。
爭執所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解釋與判斷。
法院見解:聲請人之醫院規模尚非小型,而此規模之醫院,相對人卻僅給1個月左右時間遷址,顯然未考量聲請人遷移新址所發生之病人安排、新址醫院之裝修、醫療器材之裝置及相關消防安全檢查等申請手續等,曠日費時之作業,非短暫期日即可完成,明顯屬不合理。另慮及,聲請人之醫護人員等員工逾200人,病床161張,對該地區所提供每日門診之病患醫療服務,一旦停業,頃刻間醫院之醫療功能完全喪失,且逾2百人面臨失業,住院病患面臨無醫師護士照顧、生命或將立即產生危險,對該區域民眾之就醫權利(尤其係固定之門診病患)完全無法保障。相對人處以短期內之停業處分,難謂尤不符比例原則,而此種權益之損害,涉及民眾就醫之權利及身體健康之維護,難謂能以金錢適當回復原狀,綜衡一般社會通念,系爭處分如為執行應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此等損害,顯難謂能回復原狀,亦難純以金錢賠償,核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聲請停止執行之規定。
- 本案例為行政院勞委會依據勞工保險局之查報,以某某美語短期補習班未為所屬員工於在職期間申報參加就業保險,違反就業保險法第5條及第6條第3項規定。
- 本案例涉及抗告人(即原告)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因不符該考試規則之資格,經考選部(相對人暨被告)予以退件,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爰以此項考試雖已舉行完畢,但因該爭執事項於未來仍有重複發生危險之可能,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具有應考資格。
- 本案例涉及解釋,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罰娼不罰嫖」之規定是否違憲?
- 本案例涉及釋憲,乃針對未經考試而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相同資格規定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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