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 半年內需補報遺產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法院才判決確定的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 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被處罰鍰。
 
北市國稅局新案例,甲於95年6月死亡,有1筆借名登記在乙名下的土地,甲在生前就和乙打官司。甲死亡後,繼承人繼續與乙訴訟,終於在99年 9月經法院判決確定,乙應將土地移轉登記為甲的繼承人公同共有後,再列入甲的遺產分配。
 
北市國稅局指出,依遺產稅法規定,甲的繼承人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補申報遺產稅,如有無法依限申報事由,可以辦理延期申報3個月。由於繼承人沒有補申報,除應補徵遺產稅,並依漏報處罰鍰。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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