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生女不認帳 男判敗訴

 

詹姓男子因罹患不孕症,婚後讓妻子借精受孕生女。離婚後,詹男擔心前妻爭產,到法院請求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最高法院日前認定,詹男應知借精生女一事,判決詹男敗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1名從事養豬業的詹姓男子在民國79年與妻子結婚、98年協議離婚後,雙方多次為分財產爭吵。某天,前妻脫口說出女兒是外面借1名大學生的精子受孕所生,詹男一氣之下到法院打官司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不讓前妻以女兒當爭產藉口。
 
妻子抗辯,詹男坦承自己罹患不孕症,兩人婚後只發生一次性行為。詹男為顧及顏面,不僅抱養妻子兄嫂所生的兒子回家,還多次帶她做人工受孕,事後成功借精生女,這些詹男早已知情,妻子未隱瞞。
 
全案一、二審認為,詹男四處帶妻子做人工受孕,直到93年順利生下女兒,認定詹男對妻子借精生女一事應屬知情,且詹男遲至98年才提起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已逾2年時效,判決詹男敗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詹男敗訴定讞。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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