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員工簽性愛契約 判賠14萬

 

已婚邱姓老闆要求趙姓女特助當「小三」、簽「性愛契約」,趙女不從遭開除,連薪資、資遣費都拿不到,憤而提求償訴訟。板橋地院審理後,判決邱男須賠償趙女新台幣14萬餘元。
 
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經營黃金買賣的邱男,去年10月起不斷對趙姓女特助言語性騷擾,屢次假借公事邀約共餐,並多次表達願意包養趙女當情婦,趙女嚴正拒絕,邱男仍充耳不聞,還寫下「過夜契約」要求共度春宵。
 
趙女因拒絕配合遭到邱男解雇,公司還拒發薪資、資遣費,趙女便在今年5月間向新北市勞工局檢舉,勞工局調查後,依違反性別平等法、就業服務法,對邱男開罰60萬元,趙女並向板橋地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邱男確對趙女性騷擾且要求性服務,判決邱男須付趙女欠薪新台幣4萬餘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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