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產怎麼分,繼承權與財產分配

被繼承人死亡後,錢(遺產)怎麼分法律有規定,遺產繼承的比率,法律上稱為「應繼分」,規定在民法第1144條。而應繼分又有所謂「指定應繼分」,指被繼承人利用立遺囑的方式,只要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均可自由分配遺產。

男女平權,出嫁的女兒,收養的子女有一樣的繼承權,法律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位:

1.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的優先,所以有子女,子女優先,無子女時,才會輪到孫子女)。養子女的繼承順序與應繼分均同於婚生子女。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繼承比例

遺產繼承的比率,法律上稱為「應繼分」,法律規定的應繼分:

1.配偶的應繼分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

2.配偶若是和父母或兄弟姐妹同時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1/2。

3.配偶若是和祖父母同時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2/3。

依預立遺囑的方式

照上面的規定繼承,法律上稱為「法定應繼分」,另外有所謂「指定應繼分」,是指用預立遺囑的方式,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分配遺產,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或1/3,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此3種人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的特留分應為應繼分的1/3。例如:甲、乙為夫妻育有2子丙、丁,甲立遺囑表示丁不得繼承,其所有遺產120萬元皆由乙、丙均分,丁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2即20萬元(120萬元÷3÷2),所以丁仍能取得20萬元之遺產,乙、丙各取得50萬元。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之區別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不同之概括繼承權利、義務不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配偶一方先於他方死亡時,屬生存配偶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的請求權,兩者迴不相同,生存配偶並不須與其他繼承人分擔該債務。所以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的配偶必須主動主張(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利才會啟動,這和繼承權,自配偶死亡那刻起即生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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