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清理-單親需要正常工作扶養小孩聲請前置調解,以本金0利率分期成立和解

案例事實

委託人債務人小華
案件結果分130期0%,月付1,062元,共138,060元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無論債權人是否為銀行,只要是債務問題都可以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來處理。但一般民眾常面對債務第一時間選擇躲避,以從事無勞保工作或打零工方式來閃躲銀行扣薪,不僅收入微薄且工作危險沒保障,更賠上自己未來的退休生活。

聲請人陳述

我是單親家庭,獨自一人扶養小孩,當初刷信用卡來維持生活所需,因此積欠高額卡債無法負擔,為躲避銀行催討,十多年來不敢找有勞保之工作,只能臨時工來維持生計。近來,有朋友介紹收入穩定的工作,我很想抓住這個機會改善生活情況,但債務問題總是壓在我心上,我很擔心一旦開始工作就會被銀行扣薪,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所以來所找楊律師詢問處理方式

律師解說

律師建議與評估

無論債權人是否為銀行,只要是債務問題都可以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來處理。但一般民眾常面對債務第一時間選擇躲避,以從事無勞保工作或打零工方式來閃躲銀行扣薪,不僅收入微薄且工作危險沒保障,更賠上自己未來的退休生活。

進入債務清償程序前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或向住居所地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債清條例第151條),最大債權銀行在受理前置協商申請後,會依債務人所提供之基本資料,提供清償方案,只要債務人可以負擔此清償方案時,即可簽立協議書。債務人於協商成立後,只要依約履行,債權人即不得再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動作。若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的理由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協議時,仍可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實務上常有迷思認為與銀行協商償還的金額一定比較多,更生或清算償還金額一定少,其實並非如此。債清條例立法意旨為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以重建生活。一味尋求清償較少金額的方式,即不符合盡力清償的要件,若銀行提供之清償方案債務人可以負擔卻不願負擔時,堅持聲請更生或清算,恐會面臨法院駁回聲請的裁定。

法律程序的進行

楊律師先為小華整理二年內的收入與支出情況,並向銀行提出前置協商的聲請,銀行受理後審核小華相關資料後認為小華年紀距離退休尚有十餘年,且其現在工作情況穩定,不願意開出0利率的清償方案。

法院判決

分130期0%,月付1,062元,共138,060元

楊律師代替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多次交涉後最大債權銀行同意債務人以每月還款1062元,共130期,年利率為0%作為清償方案。

參考條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151-1、1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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