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連帶保證債務,透過更生程序,還15.05%可以免除債務 成功案例
案例事實委託人 | 李先生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8,420,481元 分6年72期每月17,600元共1,267,200元 更生方案認可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 |
李先生105年曾向法院聲請債務清償之調解,經調解成立但調解時未納入保證債務,嗣經債權人發函催告始悉尚有保證債務未清償被執行扣薪1/3,扣除上開調解之月付金,尚需負擔一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之扶養費用,原大夜班工作已經夠勞累,保證債務問題讓他身心更俱疲。
律師解說
經楊永吉律師與專責債務清理法務洪永鴻瞭解案情,李先生之前曾因身體疾病無法正常就業,一直到107年3月才有現在的工作,扣除每月必要支出、扶養費、債務協商款項,每月尚餘2,000元可供清償但保證債務高達150萬,總債務本金合計為3,226,733元,若含利息及違約金總計為8,420,481元,縱然債權人能再次提供最優惠和解條件:本金分15年180期0%清償,每月尚需負擔17,888元,故建議聲請更生程序。
法院判決
法院經查認為債務人每月平均月收入33,000元、名下保單價值34,430元、另有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約1,002,653元,喻知原提每月5,000元分6年72期共360,000元之更生方案無法認可,轉入清算程序便命強制辦理老年給付請領,建議撤回就可以保住其老年給付(屆時可以聲請專戶),如果不撤回就需要先辦理請領(一次退休)提出為更生條件。
經現場法務洪先生與李先生討論溝通及分析利弊,向法院表示願每月提出17,600元分6年72期共1,267,200元之更生方案,(如此一來就有機會保住老年給付及因撤回被扣薪後需先抵沖利息無法清償債務之問題)。
最後法院認為債務人已達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上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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