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印章、印鑑,觸犯偽造文書罪

台紙公司經營權之爭,董事長簡鴻文私自刻製公司大小章,未依公司內控流程為之,經最高法院以違反偽造文書罪章,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確定。

法律評析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罪

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

名詞解釋

印章:用以顯現印文之物,質料為何?在所不問。

印文:蓋以印章而顯現出之文字號符號。

署押:署名劃押,包括簽名、蓋指印、或以其他符號代替簽名等。

偽造:無製作權人,擅自製作。

盜用:無使用權人,擅自使用。

 

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偽造文書罪章之犯罪有一特性,大部分罪名均以「足生損害」為必要,用意是避免刑罰權過度行使,但可注意的是,法條規定「足生」損害而非「致生」損害,所以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佐以社會通常觀念認定是否通常此行為將生損害即可,例如小明因為好玩而用馬鈴薯刻「江戶川柯南」印章到處蓋,對公眾不會有任何影響,所以不會成立犯罪,本罪亦同。以本件新聞為例,董事長為一己之私而盜刻公司印章,當然損及公司權益,也影響公司印信之公信力,自已足生損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與其他罪名之競合適用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罪單獨適用的情形,通常是在文書上單獨冒用簽他人姓名或蓋章。如果行為人是自行偽造了一張文書,再同時偽造簽名,則論以

  • 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罪即可,不再論以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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