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新制上路 車手買房孝親可沒收

車手江男以詐騙所得的贓款700多萬元,購入台中北屯區的庭園式別墅送給媽媽住,目前市價已漲至約1300萬元。105年7月1日「沒收新制」上路,新法將沒收對象擴及「非善意取得犯罪所得的第三人」,桃園地檢署立即向法院遞狀,聲請沒收這棟房屋,落實司法正義。

法律評析
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法律原則,立法院於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施刑法增訂第10條之3」,新增「沒收」專章,明定「沒收」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擴大沒收範圍,除了犯罪行為人外,包含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只要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使犯罪行為人或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因為犯罪取得不法利益,防止黑心廠商蓄意脫產。
 
修法新增「沒收」專章,擴大適用範圍
本次修法將「沒收」自從刑中刪除,使「沒收」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必一定要有主刑就可以宣告,並新增「
  • 沒收」專章擴大適用範圍,將「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他人」,包含「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例如:公司、基金會、協會等,都可列為沒收、追討不法所得之對象。前年大統常基混由案,其犯罪所得高達18.5億元,但最高法院以現行法律不能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只能沒收「自然人」不法財物,而駁回檢察總長所提之
  • 非常上訴,但依新法,則可沒收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的不法所得,若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而無償或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是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的犯罪所得,都可以沒收,避免犯罪行為人在犯行後將不法所得脫產給第三人。新法同時擴大犯罪不法所得沒收的客體範圍,包括違禁物、犯罪所生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預備犯罪之物、犯罪所得等均可沒收;又明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以杜絕犯罪誘因。
  •  
    如前所述,本次修法的一大重心和突破,在於對第三人不法利得的剝奪,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於下列三種情形取得的犯罪所得,可以沒收(新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1.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例如:王先生因為背信罪而取得1000萬元,為了躲避追查,王先生和友人製造假債權,並將1000萬元匯入友人帳戶,此時友人即是明知王先生違法而取得該1000萬元。
    2.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例如:黑心廠商將不法獲得的金錢贈與子女或購買房產贈與第三人。
    3.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例如:A公司的負責人賈先生賣混油犯詐欺罪,A公司因而獲有犯罪所得。

    以本案而言,車手將詐騙得來的金錢買房送給媽媽,媽媽是因兒子違法的詐騙行為無償取得房屋,屬於新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故檢方可以聲請沒收該棟房屋,法院認為應沒收者,則可諭知沒收該棟房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