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趕接小孩,擦撞學童不理急開走,構成肇事逃逸

宜蘭一名小六男童,放學時間在校門口要過馬路,沒注意就被迎面而來的小轎車撞個正著,但車上女駕駛不但沒有下車查看,反而態度很差的不斷謾罵男童沒看路,最後就開車離去,目擊民眾看到記下車牌,最後警方也找到肇事的女駕駛,駕駛辯稱,當時因為也趕著要去接小孩,才沒有下車查看,幸好小六學生只有輕傷,肇事女駕駛最後被依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Yahoo奇摩新聞
 
法律評析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倘若有致人死亡或受傷的情形,肇事者就有在場義務,不得任意離去,此即為刑法185-3條
  • 肇事逃逸罪之規範意旨,以期肇事者能留在現場妥善處理肇事事件,避免受害者無人協助送醫,或難以求償之危險等等。即便被撞的人只受有非常輕微的擦傷,如果不妥善處理,僅憑接小孩趕時間等理由,而任意的離去肇事現場,也會構成本罪。
  •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肇事者根本不知道自己肇事撞傷人?又或者真的是小朋友自己貪玩突然衝出馬路,以致肇事者剎車不及(無過失)而撞到?這兩種情形,肇事者未留在肇事現場,而任意離去,是否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呢?
    關於第一個問題,從近期法院判決來觀察,法院實務已慢慢朝向本罪需當事人主觀上對於自己肇事並「致人死傷」之情形有所知悉,才滿足本罪主觀要件,若依此見解,則若肇事者是真的不曉得自己肇事致人死傷,就不會構成本條罪名,然而是否有其他刑責,例如過失致傷等,則須視具體個案認定。
    至於第二個問題,法院實務多數認為,所謂「肇事」並不以肇事者具有過失為必要,換言之,即使發生車禍並非肇事者之過失所致,仍然屬於本條的「肇事」。
    在發生車禍的時候,為了避免不慎構成肇事逃逸罪,最好的處理方式,還是留在現場等待員警或救護車到場確認受害人傷勢,以及給受害人留下自己的聯絡方式後,再離開現場。若是真的非常趕時間,又見受害者傷勢輕微,並無叫救護車或員警之必要時,則最好還是取得受害者之同意,以文字或簡訊作為證明,並互相留下彼此詳細聯絡方式,確保能聯絡的上,然後再離開,才不至於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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