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鋼琴女老師日前遭前未婚夫指控嫌棄下聘的三十六萬元聘金及十萬元的鑽戒、金飾太寒酸,竟毀婚當落跑新娘;新娘指未婚夫婚宴後急討存摺,要全面接管薪水,但她希望財務獨立,未料男方抓狂捶牆令她畏懼,才終止婚約。男方透過律師表示兩人對家計負擔認知不同,並無意支配女方收入。
一、訂定
(一)合意解除:男女雙方於訂婚後如果認為二人不適合結婚,例如:彼此個性不合、價值觀差異過大等等,雙方自可合意解除婚約。
(二)法定解除:依據民法第976條,當事人的一方,如果有法律所定下列事由,另外一方就可以請求解除婚約:
二、本件的情況應是雙方合意解除婚約,則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姻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婚約當事人常因婚約而
正義:對不起 我遲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