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車司機林冠男開車上獅子鄉山區,因風災坍方無法前進,倒車掉頭時不慎墜落廿公尺斷崖身亡,家屬認為屏東縣府未於邊坡設護欄,鄉子鄉公所疏於管理,未能及時修路恢復通行,控告縣府、鄉公所請求國賠三百五十多萬元,法官認為兩單位應付二成責任,判賠共五十萬餘元。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法官認為,山路頂端是死路,下端通往丹路村接南迴公路,施工地點不方便迴轉,被害人應提早迴轉,不宜倒車,責任佔八成;道路進行災害臨時搶修工程,公務單位卻未採取防護措施,造成砂石車翻落山谷,縣府、鄉公所管理有欠缺致該砂石車司機因而喪命,仍應負部分賠償責任,故其應共同賠償五十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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