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交換裸照,外流挨告

外流他人裸照,刑事部分,可能成立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和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民事部分,可能成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女透過網路認識網友B男,兩人互有好感,還互換全裸自拍照,但日前卻發現網路流傳她寄給對方的裸照,氣得報警。警方傳喚B男到案說明,B男辯稱照片放在加密網路相簿,「應是遭駭客入侵才外流」,但警方訊後仍依妨害祕密、妨害風化罪嫌送辦。

法律評析

本案被告可能面臨刑事求刑及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B男是將A女的裸照放在加密網路相簿,遭駭客入侵而外流,A男雖無刑責但有過失,則A女可依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向B男請求民事賠償。但若B男是故意把密碼告訴他人,或用太過簡單的懶人密碼加密,意圖散布外流,則會觸犯刑法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和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被害之A女亦可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條文

    1.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刑法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
      「無故洩露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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