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扮司法黃牛收押,公務人員停職處分

司法黃牛是公務人員欺騙有需求之民眾,藉口利用關係或職權來達成特定目的,透過不正當的管道來賄賂司法或行政機關,但大多數都是詐欺。停職處分係指公務員在一定期間暫時停止其職務的行使。

嘉義地檢署觀護人張志彰曾因擔任司法黃牛,被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不料他又犯案,彰化地檢署昨日前往嘉義地檢署觀護人室搜索,帶回張某,訊後向彰化地院聲請羈押獲准。嘉義地檢署昨天召開考績會議,對張某處以停職處分。

司法黃牛是公務人員欺騙有需求之民眾,藉口利用關係或職權來達成特定目的,透過不正當的管道來賄賂司法或行政機關,但大多數都是詐欺。

法律評析

觀護人乃公務人員

觀護人分為法院觀護人及檢察署觀護人,需經國家司法特考後再分發至地方法院、地檢署、司法院、法務部等單位,屬於公務員,其與坊間常見的「觀護志工」(原稱:榮譽觀護人)不同,觀護志工是屬於志願服務性質,不屬於公務單位。

法院觀護人的工作主要是少年保護管束,而檢察機關的觀護人負責成年犯人的保護管束,包括假釋期間所交付的保護管束及緩刑期所交付的保護管束等。

 

停職處分之種類

係指公務員在一定期間暫時停止其職務的行使。根據停職之法律根據,可略分為:

1.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所定,因事實上無法執行職務之當然停職
2.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1項規定,因公務員受移送懲戒程序認情節重大經公懲會通知先行停止職務。
3.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上級長官將公務員移送監察院或公懲會後認情節重大,先行停職者。本案例即屬之。
4.依其他法律之停職,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規定,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在案件確定之前,服務機關得先行予以停職。

本案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為之停職處分,已如前述。有認為其性質為司法機關在程序進行中依職權所為的暫時性處分,非獨立之行政處分。因而嘉義地檢署觀護人張志彰僅得於懲戒程序中一併聲明不服不得單獨對停職處分部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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