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僅有一個刑罰權,在訴訟法上是一個訴訟客體,一個案件,無從加以分割,故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稱之為起訴不可分原則或審判不可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