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佐人

基於「當事人對等原則」或「當事人武器對等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在法院陳述意見,充實被告或自訴人事實上之防禦或攻擊能力。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